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汕头市档案馆档案、资料查阅利用管理办法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汕头政府网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6-9-7
 第一条  为进一步开发档案信息资源,充分发挥档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、精神文明、政治文明建设服务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档案馆工作通则》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
    第二条   提供查阅利用档案的范围
    市档案馆保存的民国档案、革命历史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,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,可分期分批开放利用。涉及国防、外交、公安、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,将延期开放,控制利用。
    凡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未满30年的党、政、群及其他组织的档案、资料,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利用。
    向市档案馆移交、捐赠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对其交、赠、寄存的档案享有优先使用权。

    第三条   查阅利用档案的对象和手续
    中国公民和组织凭身份证或者工作证、介绍信等合法证明,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。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、台湾同胞和华侨凭回乡证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,可以到市档案馆利用涉及本人或者亲属的档案资料;经市档案馆同意,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。
    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持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信和本人证件,事先与市档案馆联系,经同意后可查阅利用开放档案。
    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,须经市档案馆同意,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。

    第四条  查阅利用控制使用档案的审批手续
    (一)查阅下列档案、资料,须经市委或市政府秘书长批准:
    党、政机关的会议记录,领导成员的政治历史结论、鉴定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材料;中央、省各级部门标有绝密级的文件;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、市主要领导同志未公开发表的讲话和批示。

    (二)查阅下列档案、资料,须经市档案馆馆长批准:
    1、市委、市政府 [含原地委、专署、原市委、市人大、市政府(人委)、地市革委会、军管会(属生产性、业务性、专业性档案除外)] 的档案;
    2、市各部、委、办、局的会议记录;处、科级干部的政治历史结论、鉴定以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材料;
    3、市直单位印发的标有绝密级的文件;
    4、历次政治运动、重大历史事件的档案。

    (三)查阅下列档案、资料,须经市档案馆档案管理科负责人批准:
    1、 市直单位印发标有机密级的文件;
    2、市直单位的人事、组织、纪检、监察、外事、保卫部门的会议记录;
    3、已故干部档案、干部处分档案及音像档案。
    (四)查阅利用市纪检、监察部门对干部的处分档案,须经纪检、监察部门批准。

    第五条   查阅利用档案人员注意事项
    (一)自行查阅开放档案目录、资料报刊目录、所在单位进馆档案目录。如需利用其它检索工具查找,由市档案馆工作人员办理。
    (二)查阅档案不得超出所需查找的范围,抄录档案须一律用市档案馆印制的规范稿纸进行抄录;需复印的档案经审查批准后由市档案馆代为复制。凡是省委、省政府以上领导机关颁发的文件,只准抄录,不准复制。如确因工作需要,须经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方能复制。凡抄录、复制的档案材料,须经接待的市档案馆工作人员校对并加盖公章,方能生效。拍摄档案、资料须填写"拍摄档案申请单",经批准后方可拍摄,并把拍摄底片交回市档案馆保存。
    (三)查阅、抄录、复制档案和资料须在市档案馆阅览厅进行。档案、资料原则上不准外借,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的,须经市档案馆负责人批准,办理手续后方可借出,借期不得超过五天。音像档案、领导人题词及较为珍贵的档案资料,一律不外借。
    (四)自觉爱护档案资料。严禁撕页、剪割及涂改、划线、圈点、批注、拆装等损毁和丢失档案资料的行为;查阅时保持阅览室整洁安静,自觉维护公共卫生;档案查阅过程严禁吸烟、喝茶水。
    (五)自觉填写利用档案登记表,按规定缴交利用档案费用。及时向市档案馆反馈档案利用效果和利用信息。

    第六条  本办法由汕头市档案局负责解释。

    第七条  本办法自 二○○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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